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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历史发展
添加时间:2016-12-03 13:01 来源:淳远国际物流 作者:www.komacrew.com
纵观运输合同的历史发展,商品生产是运输合同产生和演变的根本动力,商品流通成为运输合同关系萌动和发育的直接原因。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,不会有运输的需求,也不会产生运输合同。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,决定了运输合同的现实状况。
1)古代没有运输合同的概念
在商品交换不是普遍现象的古代,物品和人的运送距离一般都很短,较大规模和长距离的运送基本上属于国家职能活动,并多用于军事目的。这种运输不能产生运输合同关系。商人活动中所需要的运送,一方面由于物品数量较小、距离不长,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,因而运送行为是由商人自己完成的。当运送物数量较大、运距较长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运送活动时,便雇佣他人、租赁他人的车船、骡马等工具来进行。在这种情况下,所形成的雇佣和租赁关系,大多数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。古代法对运输事务的调整主要是围绕所有权进行的,即对运输中的物品及运输工具所有权的保护。
例如,约公元前20世纪的《苏美尔法典》第3条规定:“不依照指定的航线行驶而使船失事者,除船价本身外,应对船主人按……计算租船之资。”在当时的商品交换关系中,运输合同的概念虽未形成,但已经包含在财产租赁、保管和人身雇佣契约之中。
2)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
最古老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运输是海上运输,海上运输与海上贸易至今还是同义语。包含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纪,即是被称为“罗地海法”的航海贸易习惯法,其后又经中世纪私人对海事惯例编纂时期,形成了“奥列隆惯例集”、“海事裁判集”和“维斯比海法”。这些不成文法虽然只适用于当时欧洲某一地区的城市,还没有形成一国统一的海商法,但可以此看出当时海上运输的发展程度,由此可推断出运输合同关系是当时海事法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。
18世纪60年代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,迅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。
工业革命导致交通运输的巨大发展,运输劳动专门化,运输产业形成规模。与交通运输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步,各国法律对运输活动形成的许多社会关系,主要是运输合同关系,做了相应规定。最早制定铁路运输法规的国家是比利时。
1834年比利时开始修建铁路时,就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铁路由国家经营。19世纪30年代,英美铁路企业开始实行较完整的客货运输法规,其中明确规定了铁路公司与利用者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海上运输方面,早在蒸汽机船广泛采用、海上贸易量空前增大之前,各航运发达国家就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海上运输法规,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国《航海条例》、1681年法国《海事条例》、1807年《法国商法典》中的海商编、1894年英国《商船法》、1893年美国《哈特法》等。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运输合同的规定。由此可见,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。
3)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
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,都没有一部完整、独立、自成体系的合同法,更没有这样的一部“运输合同法”。运输合同法规范分散于民法典、商法典和有关专门运输法规中。
在大陆法各国,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共同的一般性问题,如合同主体、效力、代理、时效等,都由民法典统一规定;运输合同的特殊问题,如承运人资格、托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等则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。
民商分立国家立法顺序为民法典在前,商法典在后。法、意、德、日等国的运输合同法具有三大特点。
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,运输合同法的产生及内容难以总结,但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有关运送方面的成文法却有据可查,如1830年英国《运送人法》、1892年美国《统一买卖法》等。
1)古代没有运输合同的概念
在商品交换不是普遍现象的古代,物品和人的运送距离一般都很短,较大规模和长距离的运送基本上属于国家职能活动,并多用于军事目的。这种运输不能产生运输合同关系。商人活动中所需要的运送,一方面由于物品数量较小、距离不长,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,因而运送行为是由商人自己完成的。当运送物数量较大、运距较长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运送活动时,便雇佣他人、租赁他人的车船、骡马等工具来进行。在这种情况下,所形成的雇佣和租赁关系,大多数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。古代法对运输事务的调整主要是围绕所有权进行的,即对运输中的物品及运输工具所有权的保护。
例如,约公元前20世纪的《苏美尔法典》第3条规定:“不依照指定的航线行驶而使船失事者,除船价本身外,应对船主人按……计算租船之资。”在当时的商品交换关系中,运输合同的概念虽未形成,但已经包含在财产租赁、保管和人身雇佣契约之中。
2)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
最古老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运输是海上运输,海上运输与海上贸易至今还是同义语。包含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纪,即是被称为“罗地海法”的航海贸易习惯法,其后又经中世纪私人对海事惯例编纂时期,形成了“奥列隆惯例集”、“海事裁判集”和“维斯比海法”。这些不成文法虽然只适用于当时欧洲某一地区的城市,还没有形成一国统一的海商法,但可以此看出当时海上运输的发展程度,由此可推断出运输合同关系是当时海事法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。
18世纪60年代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,迅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。
工业革命导致交通运输的巨大发展,运输劳动专门化,运输产业形成规模。与交通运输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步,各国法律对运输活动形成的许多社会关系,主要是运输合同关系,做了相应规定。最早制定铁路运输法规的国家是比利时。
1834年比利时开始修建铁路时,就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铁路由国家经营。19世纪30年代,英美铁路企业开始实行较完整的客货运输法规,其中明确规定了铁路公司与利用者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海上运输方面,早在蒸汽机船广泛采用、海上贸易量空前增大之前,各航运发达国家就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海上运输法规,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国《航海条例》、1681年法国《海事条例》、1807年《法国商法典》中的海商编、1894年英国《商船法》、1893年美国《哈特法》等。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运输合同的规定。由此可见,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。
3)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
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,都没有一部完整、独立、自成体系的合同法,更没有这样的一部“运输合同法”。运输合同法规范分散于民法典、商法典和有关专门运输法规中。
在大陆法各国,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共同的一般性问题,如合同主体、效力、代理、时效等,都由民法典统一规定;运输合同的特殊问题,如承运人资格、托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等则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。
民商分立国家立法顺序为民法典在前,商法典在后。法、意、德、日等国的运输合同法具有三大特点。
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,运输合同法的产生及内容难以总结,但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有关运送方面的成文法却有据可查,如1830年英国《运送人法》、1892年美国《统一买卖法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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